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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开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章程。本章程经上级单位批准后,我校将根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名称:重庆市南开中学校。校址设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1号,邮政编码:400030。学校为全日制公办的普通完全中学,初中学制三年,高中学制三年。
第三条: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办学指导思想,努力建设一支团结、廉政、高效、务实的领导班子,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激励竞争机制。同时,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乐于奉献、勇于进取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目标:把南开中学建成现代化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中华名校,凸显“绿色校园,历史底蕴,人文素养,现代科学”的学校气质,体现开放的胸怀和包容的气度,实现“中学里的大学”目标,做优质基础教育的典型。
第五条:学校以“严谨、科学、求实”为校风;以“学高身正、诲人不倦”为教风;以“勤奋、自主、开放”为学风,让每一个学生在素质教育活动中,逐渐具备广博的知识、健全的人格、高雅的气质、宽广的胸怀和旺盛的创造力。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
 
第六条:学校重庆市教委主管。校长由市委教育工委任命。任职期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议。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同时团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
第七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除校长1名,党委书记1名,另设副校长若干名,工会主席1名,党办主任1名,校办主任1名,教务处主任1名,学生处主任1名,总务处主任1名,财务科科长1名,保卫科科长1名,团委书记1名。
第八条: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全体校级领导参加;定期召开行政办公会,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校长办公会和行政办公会主要讨论研究学校重大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分头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建议等。
第九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加强民主,健全制度,形成管理特色,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
学校各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层管理,定期召开年级组长及教研(备课)组长、班主任会议,讨论布置本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学校党委接受市委教育工委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教育政策、法令和法规,协调好与校长之间的关系,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完成本校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应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动全校教职工参政议政,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教代会,按照教代会职责讨论、审议、决定学校重大问题,评议学校干部。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有关的教育法规建立各项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常规》、《教职工奖金分配实施方案》等,使学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十三条:学校档案工作由专人负责,使学校档案工作进一步规范。
第十四条:学校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政策、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办学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学校校务办公室积极协助校长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要认真贯彻、学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纲要》,切实加强我校的德育管理,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对学生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层次、有措施、有反馈的教育训练,从而使我们的学生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文化知识、动手技能上全面进步,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学校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能是服务育人,保证学校、教育工作计划的顺利实现。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优化育人环境,勤俭办学,用好经费,完善教学设备,关心教师生活福利,为“一线”教职工的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团委的具体职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生动活泼的共青团活动,使我们的共青团员在各类活动中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交往、学会协助,成为具有综合素质的新一代。
 
第三章          学校的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评议,包括教育部、市教委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评估;学校接受社区、家长、学生以及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
1.党委参与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以及重大决策。
2.抓好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定期开展党员积极分子的学习讨论,不断提高学校干部的整体素质。
3.校长对学校干部的提名或任免须经党委讨论决定。
4.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实行校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按工会法规行使监督职责。
1.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工作计划的制订和重大决策的制订。
2.定期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重大决策及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福利事业。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组织民主评议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4.树立各工会委员的服务意识,以及建立工会小组的学习制度,树立典范,发扬先进,使工会工作真正做到着想于民、服务于民。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据《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积极鼓励教师提高学历、业务水平,为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学校积极落实相应条款,认真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使学生得到家庭保护,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最有效的法律保证,使其健康成长。
 
第四章          教育教学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主要任务。按照上级要求,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加强教育思想、教育目标、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研究等六个方面的教学管理,深化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使教育教学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使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全面理解“课程标准”、“课程指导纲要”,依据课程计划,通览全册教材,把握内在联系,结合学校计划,针对学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七条:整体规划学校德育体系,制定德育工作流程管理,并把爱国教育与学生习惯养成教育有机结合。人人有育人岗位职责,个个成为德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1.学校德育工作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的公民素养,强化文明行为训练和基本道德意志培养,教育学生学会做人。
2.加强对学生常规的管理,加强班级工作规范化建设。班主任要协助科任老师开展工作,和家长密切联系,协调配合,培养良好的班级集体,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3.建立健全校、班两级家委会,支持学校各项德育工作的开展,并起到上通下达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形成有南开特色的课堂教学管理模式。抓好教学质量的管理,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达到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目的。
1.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设计课程,安排课时和各项活动,教师应严格按课程标准进行教学,切实完成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即备课、上课、作业布置、批改、反馈、考核、总结的诸环节的管理。建立全方位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制度。
2.明确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职责,加强教研组和备课组建设,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以强化教学研究的管理。
3.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对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二十九条:根据《重庆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填写学籍卡,由专人负责输入电脑,一卡一人一号,进入学生学籍档案。
2.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学生均需教务处办理手续。
3.学生学业成绩及操行评定,每学期输入学籍卡中。
4.学生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在每学期半期考试后向学生发放教学质量问卷调查,公正、公平、公开地评价教师教学情况。不得公布学生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校园是祖国规范语言的传播地,学校要积极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首的教科研领导小组,形成良性的科研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的相关法规,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实施阳关锻炼,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通过体育课、课间操以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的相关法规,加强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通过健康教育,开展清洁卫生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五条:学校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本。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活动,参加各种科普教育活动,参加学生艺术欣赏等美育活动,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为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上级任命,教育、教学、教科研主任、团委书记等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明确各自职责,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师资管理采取全员聘任制。分短期聘任和长期聘任两种。学校教职工须全部与校方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三十八条: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倡导“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改革原则,加大评价力度,优化师资队伍。师资引进采用调配与招聘相结合,以内部调配为主。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要制定好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岗位创业。
4.发挥学校教育教学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三位一体的良好育人环境。
5.熟悉教育理论,运用教育规律科学地管理学校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组织实施、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
    6.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学校按上级人事制度规定结合校情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与学校干部、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书”,按“聘用合同书”的法律程序进行,签定后切实履行“合同书”所规定的职责,校长监督其完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由固定和学校投入两部分组成,固定部分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学校投入由奖金和岗职组成。
第四十一条:教师及专业职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学校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师、专业职员的职称评定,晋级工作。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重视教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为其进修创造条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合理使用经费,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市教委规定标准收费,学期结束应向家长出具代办费结算清单。帐册、帐物、帐帐相符。严格执行物资采购、财务报销等制度,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分级管理的责任制及赔偿、报损报废等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五条:将环境育人作为素质教育的延续。校园文化合理布局,增强文化活动信息,为学生创建自主自动、自娱自乐的活动环境,为教师创建幽雅娴静的工作环境。使每一个人在学校浓郁的艺术氛围中,得到陶冶。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依法执教,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严谨治学,树立优良教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有参与和知晓学校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教职工根据《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保护和福利。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完成岗位职责中成绩优异,或对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其中表现突出的向上级部门推荐授予市级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尊重学生人格,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甚至有体罚、变相体罚的行为按其情节轻重及后果进行惩罚,其中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报上级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根据学校容量每年招收初一年级和高一年级学生。招生计划按上级规定执行,招生工作具体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五十六条:非本校所属地区或外地学生因故申请需在本校借读,经学校审核、考查后符合借读条件可准其在本校借读。通过测试根据其实际学历编入相应年级,并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需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编入相应年级。学生因动迁、户籍变更申请转学(或入学),学校应予及时办理好手续(学籍卡、健康卡等),妥善安置。
第五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级学额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
第五十八条: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课余及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学生负担。对后进生的辅导放在课余,学校不收取辅导费用。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从素质教育要求全面合理评价学生,填写好学籍卡。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对尚未修完中学课程且学业年限已满政府规定的年限者发肆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学生参加市、区各项竞赛获奖者、为校争光者予以表彰,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成绩达到免考标准的优秀学生,按规定予以免考。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及产生不良后果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按其错误程度和认识表现给予处分,并呈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需经过教代会代表审议通过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需上报市教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章程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原有规章制度与章程相抵触,应以章程为准;如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